第355章 谁主张,谁举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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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这一点倒是真挺难办的。
  当事人自己硬顶著,哪怕家属想办法拿到了谅解书,一旦到达法院阶段,甚至会起到反效果。
  虽然在法律层面上,这两者並不衝突。
  但在法官眼里,就相当於变相承认了犯罪事实。
  既然你说了自己没错,那干嘛还要去搞这个东西。
  这不是脱了裤子放屁,多此一举吗?
  “马庭长,你刚才说去找过负责案子的检察官。”
  “那以时间来推算,也就一个月出头。”
  “可这个点就已经到审查起诉阶段,是不是太快了。”
  “按照你对案情的描述,应该不適用“轻案快办”程序。”
  马正宏立即应道:“不好意思,是我表述有误。”
  “案子目前还没有结束侦查,但已经批捕了。”
  这么说就清楚了。
  虽然在现有的制度中,两者之间是分开的。
  可在司法实践中,负责案子公诉的检察官,通常就是签字批准逮捕的那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