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62章 你懂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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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被告人的行为,造成被害人颈部、肩部、手臂,多处受伤。
  以及全身其它处,防御性伤势。
  这里有伤情照片、司法鑑定来进行佐证。
  与被害人陈述中,提及被告人使用刀具,直接攻击其颈部,是能够印证的。
  被告人也在案发后多次供述中,均承认了这一点。
  另外,被告人一直辩解,仅仅只是想伤害被害人。
  但在其颈部等全身多处伤害已发生,即被告人所谓,想伤害对方目的已达成情况下,依然再下楼持刀继续伤害。
  这更能够说明.......林杰睿就是衝著s人去的。
  金胜接著看向最后面部分。
  经审理查明,並有下列证据证实: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.......
  因此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
  被告人林杰睿手持刀具,连续划砍、捅刺被害人颈部等重要部位,致使多处创口。
  后再次行凶时,因其他人协力阻止,未能得逞。
  其持刀行凶的部位以及方式,充分反映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。
  故....辩护人关於只有故意伤害等相关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不予採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