宗教改革法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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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希腊王国宗教改革詔令
  (1863年3月15日,雅典王宫签发)
  为巩固国家主权、维护希腊民族信仰之纯正,並確保教会服务於国家利益,现颁布以下宗教改革法令:
  第一条:
  国家管理教会,禁止教会私產所有教会財產收归国有,包括修道院土地、教堂资產及宗教捐赠。
  设立“希腊宗教事务委员会”,由王室直接管辖,负责管理教会財政、人事及教產分配。
  教士薪俸由国家统一发放,禁止任何教士私自募捐或经营產业。
  第二条:
  希腊民族正教会独立,自设牧首希腊正教会即日起与君士坦丁堡牧首区断绝关係,不再承认其宗教管辖权。
  选举希腊本土牧首,由国王提名,经主教会议表决通过。
  新牧首须宣誓效忠希腊王国,確保教会服从国家意志。
  第三条:
  教会配合国家治理,履行监督职责教士须向政府匯报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,包括但不限於:煽动叛乱勾结外国势力传播分裂主义思想地方教会设立“忠诚委员会”,负责监视可疑活动並上报政府。
  违抗此令者,革除教职並移交军事法庭审判。
  第四条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