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2章 「言责制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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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此即言者必负其责之法。古之盛世,早有此制。”
  “舜命禹治水,禹曰:予创若时,娶於涂山,辛壬癸甲,启呱呱而泣,予弗子,惟荒度土功。此即立军令状,不成则罪。”
  “汉武用卫青、霍去病,皆明赏罚:胜则封侯,败则当斩。故將士用命,北逐匈奴。“
  “反观本朝,言事者多空谈,举荐者无责任。”
  “科道风闻奏事,弹劾多出於党爭,而非公心。”
  “大臣推举人才,多出於私谊,而非实绩。”
  “如此,则人人敢言而无需负责,人人举荐而无需承担。”
  “於是党爭愈烈,国事愈衰。”
  朱由检的手微微颤抖。
  这陈志远,一个翰林院编修,竟敢如此直指时弊!
  更难得的是,他並非空发议论,而是引经据典,层层剖析。
  奏疏的后半部分,陈志远详细阐述了“言责一致“的具体方案。
  “臣愚以为,可立言责制:凡弹劾大臣者,须明列实据,若查实,则按律奖赏。”
  “若诬告,则反坐其罪。凡举荐人才者,须具结担保,若所举之人称职有功,举荐者记录在案,作为政绩。”
  “若所举之人瀆职犯错,举荐者连坐受罚。”